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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因近年公司效益下滑,公司经理甲于2007年3月15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20000股以每股5元的价格转让给职业投资人乙。2007年9月28日,乙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已秘密持有A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10.65%;9月29日,乙再次下单扫盘,到当日收盘时,乙持有A公司的普通股已达17.09%;10月8日,乙再次买人A公司3.6%的股票。至此,乙已持有A公司股票占A公司总股本的20.69%。 2007年2月1日,A公司与B公司

  

参考答案:

(1)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因此,甲作为公司经理向乙转让其所持有A公司股份是不合法的。
(2)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案中,乙秘密持有上市公司A公司的股票为10.65%,并在应当公告的期间内连续买人,显然是不合法的。
(3)A公司与B公司所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所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3年,显然违反上述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承租人对租金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本案中B公司应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
(4)B公司应向A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B公司经A公司同意将房屋转租给C公司,B公司仍应对A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该设备的归属首先应当依法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该归D公司所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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