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1)首先,甲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因为在甲的传真中缺少价格条件,不符合要约“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其次,乙的报价构成要约,它已经具备了要约所要求的主要条件。第三,甲回复报价行为应看做是承诺,它完全同意了乙的要约,双方合同自甲的承诺生效时成立。
(2)首先,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乙的要约经甲承诺,合同已经成立。我国法律规定,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事先在要约或承诺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只要已有承诺,未签合同书不能再作为合同未成立的依据。虽然乙曾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以书面合同为准,但乙是在甲已经承诺之后提出的,已经不能影响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价格应以甲的承诺为准,因为乙的要约经甲承诺后,双方合同成立。最后,乙提出修改报价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合同,但可以看做是乙提出的修改合同的建议,该建议未经甲同意,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3)甲拒绝付款,认为在价格确定之前,自己没有义务付款,这是后履行抗辩权。这种观点不正确,因为:①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乙方已经履行了义务,甲已经不存在后履行抗辩权了。②价格存在争议不是甲拒绝付款的理由,甲应该按自己已经确定的合同价格付款。
(4)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该撤销权消灭。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