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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鹏亚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并于同年11月5日,鹏亚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11年11月21日,鹏亚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博程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鹏亚公司在博程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鹏亚公司每年向博程公司支付10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011年1月28日,鹏亚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

  

参考答案:

1.鹏亚与博程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2011年11月21日时设立。

2.鹏亚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由于鹏亚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虽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鹏亚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3.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丙银行可以就补偿金主张权利。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5.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登记簿为准。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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