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 案例分析题]
(1)P公司撤销总经理的资格事项不属于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应是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因此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2)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责任。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就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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