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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案例]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长途运输,四人各占1/4的份额。2011年2月1日,丁拟将自己1/4的份额作价10万元转让给戊。丁将该事项通知了甲、乙、丙,三人均表示反对,但无人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 2011年3月1日,甲驾驶该汽车在运输途中不慎将路人王某的耕牛撞死,给王某造成2000元的经济损失。王某要求乙赔偿其损失,遭到乙的拒绝。 2011年4月1日,甲提出将该汽车卖给张某,乙、丙同意,戊反对。张某支付了50万元的货款后,甲、乙、丙于4月

  

参考答案:

①甲、乙、丙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丙同意后,其份额超过了2/3,因此,甲、乙、丙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②张某已经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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