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1)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题中,B公司依约应在A公司3月3日签发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后,于3月10日交付设备。但B公司未交付,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而且A公司及时通知了B公司,因此,合同已解除。
(2)不符合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适用。因此,A公司只能要求B公司返还定金30万元,或支付违约金20万元。
(3)王某的行为无效。《票据法》明确规定,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是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但《票据法》同时又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此,王某以D公司名义签章背书虽然无效,但A、B公司的承兑银行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承担票据责任。
(4)不能补救其票据权利。因为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丢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因此,失票人如果在票据丧失后采取挂失止付的,紧接着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通过除权判决等,使票据丢失后的权利补救措施真正完成。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