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1)董事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①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上市公司股东作出决议。
②解聘董事乙分公司经理一职,并由股东丁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
③由董事长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的议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通过了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应以普通决议通过。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