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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子产品的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2月10日,甲公司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甲公司2011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经批准于2010年5月成立一家分公司,并由董事乙兼任该分公司经理。2010年6月,乙代理甲公司从外国进口一批电子配件,并以甲公司名义全部销售给丙公司。乙从此项交易中获利10万元。 (2)甲公司于7月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公司共有5名董事,有4人亲自出席。未到席的董事以书面形式委托一名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主要通过了二项议案:

  

参考答案:

(1)董事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①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上市公司股东作出决议。
②解聘董事乙分公司经理一职,并由股东丁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
③由董事长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的议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通过了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应以普通决议通过。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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