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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9年4月1日签订一份标的额为42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乙公司应当于2009年4月20日向买受人甲公司交付6台机器设备,甲公司于2009年7月 1日付款,在甲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乙公司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2009年4月20日,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了 6台机器设备。甲公司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发生了以下事项: (1) 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将其中的一台机器设备作价8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A公司,甲公司将机器设备交付给了A公司,但A公司尚未付款。 (

  

参考答案:

①质押合同部分无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否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②C公司善意取得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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