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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8年5月10日,某贸易公司签发30万元金额的汇票向建材厂购买建筑材料,委托A银行付款,建材厂持票后到某商场购物,将该票据背书给某商场。某商场为支付电器公司的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给电器公司。6月10日电器公司接收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承兑,12日A银行作出承兑,电器公司接收 A银行承兑汇票后,由于公司内部发生严重火灾,待火灾事故处理完毕,票据到期日已超过15天,电器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已过付款提示期限。为此电器公司又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同样被拒绝。无奈之下,电器公司将付款

  

参考答案:

(1)A银行不能以票据过期为由拒绝电器公司的付款请求。因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所负责任为绝对责任,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付款提示,承兑人仍应负责。A银行为本案的承兑人,应当遵循该规定,承担向持票人电器公司的付款义务。
(2)其他票据债务人对电器公司追索权的拒绝是正确的。因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进行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持票人电器公司提示付款的期限自票据到期日已超过15天,显然超过了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因此其他票据债务人的拒绝是正确的。
(3)法院应判令付款人A银行向持票人电器公司支付票款及合理费用,因为A银行已承兑该汇票,即应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由于出票人破产,付款人在承兑该汇票时并不知出票人破产,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因此,付款人A银行承担完付款责任后,即成为破产企业贸易公司的债权人,以其向电器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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