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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5年来,经营业绩良好。 (1) 2009年1月,甲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会议的一名监事向会议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甲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名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该次会议主要讨论通过了两项议案:①决定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②提出拟组建乙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2) 甲公司提出拟组建乙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要点包括:①甲企业作为主要发起

  

参考答案:

(1)甲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有下列不合法之处:
①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列席会议的监事。
②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③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2)甲公司拟定的设立乙股份公司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①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由于募集设立方式已经不再适用,故《公司法》规定的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的规定也不再适用。甲公司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乙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
②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是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成立一年以后再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前设立,到2009年2月尚不足一年。
③净资产及无形资产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本题中,申请发行股票前一年末,乙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8%(4620/16500),而且商标所有权作价数额在净资产额中所占比例达到21%(980/4620)。
④拟定的3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合法。根据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向该30家询价对象配售2000万股不合法,根据规定,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时,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而本题2000/8000=25%>20%。
(3)其注册商标可以作为出资。首先,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没有转让商标所有权。其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甲公司的注册商标虽然已超过有效期3个月,但未超出宽展期。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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