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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11年5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总价款100万元的原材料;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2011年5月15日,甲公司以一问厂房作为抵押向丙银行贷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该厂房的价值为7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贷款提供了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6月1日,乙

  

参考答案:

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案例中,乙公司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发货。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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