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1)征税的税法依据。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名企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即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纳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并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将其非应税劳务与应税货物、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名企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其征收的对象不属于适用13%的低税率的范围,因此,应适用17%的基本税率进行计算。
(2)计算①销项税额:250万元×17%=42.5(万元)②进项税额:30万元③8月份(当期)应纳税额:42.5-30=12.5(万元)④软件开发收入应征营业税:50万元×5%=2.5(万元)⑤为客户提供咨询和计算机维修收入因未分别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0万元÷(1+17%)×17%=1.5(万元)⑥12.5万元+2.5万元+1.5万元=16.5(万元)名企公司1999年8月份应交纳的税款为16.5万元。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