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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9年6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亿元的承揽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于2009年6月1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甲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完成商品楼建设工程。乙公司于商品楼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剩余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A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在收到汇票后,于2009年6月19日将其背书转让经丙公司。 2009年7

  

参考答案:

甲公司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案例中,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乙公司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乙公司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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