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 案例分析题]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