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本题考查要点:协议收购的当事人及信息披露,对收购行为的限制。
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1)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2)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3)“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4)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而非30日内。
(5)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6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