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1)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妥。《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应当不大于12万元。
(2)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题中,B公司依约应在A公司3月3日签发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后,于3月10日交付设备。但B公司未交付,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而且A公司及时通知丁B公司,因此,合同已解除。
(3)不符合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此外,A公司如果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合理的数额应是24万元,而不是30万元。
(4)王某的行为无效。《票据法》规定,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是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但《票据法》同时又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5)C银行可以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票据法》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付款人对通知止付的票据,应承担停止付款的义务,否则,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