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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9年3月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09年3月15日前向A公司交付1000套西服,总价款60万元;A公司应于收到货物后的3日内付清货款。 2009年3月12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交付了1000套西服,并由A公司验收入库,但A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向B公司支付货款。经B公司多次催讨,A公司表示由于C公司拖欠其应付的货款60万元,也多次向C公司催讨而无果,导致本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力支付应当付给B公司的60万元货款。后经查明,A公司与C公司的

  

参考答案:

B公司主张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B公司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至B公司起诉时尚未超过2年,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虽然已超过2年,但A公司通过向C公司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而使该诉讼时效中断,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A公司最后一次向C公司主张其权利的时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3月5日尚未超过2年。因此,B公司主张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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