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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 (2) 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 (3) 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 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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