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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占西电公司10%的股权。 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注资6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 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拆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参考答案:

(1)A公司将所持西电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C公司和D公司需要经过B公司同意。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有:①董事会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②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变更公司章程,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③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A公司持有8%,C公司持有8%,D公司持有8%,B公司持有56%。增资前,A公司、C公司、D公司原本分别持有10%,B公司原本持有70%,而认购增资时,原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转增,所以A公司、C公司、D公司这三者相比,比例还均是10%,B公司还是70%。增资后,E公司持股20%,ABCD合计持股80%,在这80%中,A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占10%,B公司占80%;所以在公司的全部股权(100%)中,A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持股100%×80%×10%=8%,B公司持股100%×80%×70%=56%。
(4)该反馈意见不符合规定。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发行人合法存续的期限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①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5)李某和赵某的请求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案例中,二者的投资损失与西电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均不存在因果关系,二者的民事赔偿请求均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6)
①F证券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F律师事务所经查没有过错,应予免责。
②G律师事务所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中,G律师事务所经查没有过错,应予免责。
③独立董事钱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案例中,独立董事钱某经查没有过错,应予免责。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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