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 案例分析题]
1.付款人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A、B两公司之间货物供销的货款结算,A取得票据时已支付了对价。
2.D拒绝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金额包括票据金额、票据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E向D发出追索金额52万元合法。
3.C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形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C对票据实施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欺诈行为;假冒A的名义背书并偷盖A公司公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涂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变造行为。C承担的责任包括:①D、E属于C的后手,且背书连续,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故C对其后手负连带责任,应如数支付追索金额。②C同时对A负有全部票据金额30万元的赔偿责任。③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行政处罚。
5.A应承担连带责任。汇票结算方式下,前手是否接到追索通知,不影响后手追索权的行使,A向E付款后,可就其后手未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失误,请求后手承担赔偿责任。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