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 简答题]
(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物权法》规定,地役权是指土地上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乙公司2次催告,甲公司仍未支付费用的,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物权法》规定,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4)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5)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物权法》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6)丙银行可以就补偿金主张权利。《物权法》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登记簿为准。《物权法》规定,在办理完登记手续以后,登记机关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性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