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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三位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1)三位发起人共出资24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20万元,持有公司15%的股份; 乙以房屋出资80万元,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丙以专利技术出资40万元,持有公司5%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发行。 (2)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160万元,剩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规定由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限为120天。 (4)规定的股款募足后

  

参考答案:

(1)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合法。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位提出请求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5%的股份(84÷800=10.5%),达到了法定的条件。
(2)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错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式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予以公告。此次会议从通知或公告到召开的时间只有13天,均不符合规定。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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