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1)乙某为甲某提供证券交易信息是《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不合法。乙某是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分析师,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把内幕信息泄露给甲某,甲某依此买卖证券当属内幕交易行为,为《证券法》所禁止。
(2)属于操纵市场行为,违反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胜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甲某与乙某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属于操纵市场行为。
(3)甲公司亏损巨大没有披露不合法。因为X公司亏损巨大,属于上市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X公司撤换董事兼总经理甲某没有披露不合法。因为撤换董事兼总经理属重大事件之一——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4)不合法。Y公司实际是X公司的实际控制公司,Y公司作为控制人与Z公司的合并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属于重大事件,即“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5)甲某与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某与乙某不仅有内幕交易行为,还有操纵市场行为,并且给x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