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首先,甲公司为A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该项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符合规定。
其次,甲公司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题中,由于银行作为债权人没有过错,因此担保人甲公司和债务人A公司应当对银行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甲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3)甲公司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4)甲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该项担保事项。根据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本题符合条件,因此是可以通过的。
(5)A公司为E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在本题中,E公司是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但其质押的股份数量已经超过了A公司所持国有股总额的50%,因此A公司向E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