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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8年5月,张某、刘某、丁某欲成立甲音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约定张某以现金20万元,刘某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25万元,由于丁某精通音响设备制造技术,于是张某和刘某均同意丁某以劳务向公司出资,作价15万元。三人在一系列准备工作完成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公司,工商局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经调整后,公司最终得以设立。 2009年1月,甲公司召开二届一次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第18条有关“股东会闭会期间,董事人选有必要变动时,由董事会决定,但增补的董事人数不

  

参考答案:

(1)工商局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在本题中,丁某以劳务出资(无法转让)不符合该规定,工商局应当不予登记。
(2)董事会作出的增补马某、莫某为公司董事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在本题中,直接由董事会增补董事不符合规定。
(3)甲公司监事会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股东张某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监事会已经提起诉讼,股东张某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刘某与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在本题中,刘某转让其所持甲公司股权已经书面征求了张某和丁某的意见,二人均表示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6)丙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分立时A公司和B公司的债务分担约定并没有取得丙公司的认可,丙公司仍有权要求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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