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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长途运输,四人各占1/4的份额。 2009年2月1日,丁拟将自己1/4的份额作价 10万元转让给戊。丁将该事项通知了甲、乙、丙,三人均表示反对,但无人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 2009年3月1日,甲驾驶该汽车在运输途中不慎将路人王某的耕牛撞死,给王某造成2009元的经济损失。王某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遭到乙的拒绝。 2009年4月1日,甲提出将该汽车卖给张某,乙、丙同意,戊反对。张某支付了50万元的货款后,甲、乙、丙于4月10

  

参考答案:

王某有权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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