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1)乙于2011年4月5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0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企业法律制度,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企业所欠税款;③丁的债务。
根据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3)满足丁的债权请求的方式为:
①A企业的银行存款10万元和实物折价16万元清偿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5万元,用于清偿丁的债务,但不足以清偿,仍欠丁10万元;
②以个人财产清偿,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5万元用于清偿,不足部分,可用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