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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3年1月,中国A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与美国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依法经批准在中国上海设立了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合作企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该合作企业章程载明了法定事项,其中包含了下列内容:①该合作企业名称为新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汇公司);②该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400万元人民币,其中A企业投资比例为55%,B公司投资比例为45%;③A企业出资220万美元,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折价出资,B公司出资18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的要点主要有: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设置、出资、利润和亏损分担比例、先行回收投资的要求;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求;外资企业关于建立工会、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1)新汇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出资、利润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内容基本合法,但也存在个别违反规定之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法人资格具有选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应当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虽然该中外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其与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利润分配的方式与合营企业相比也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也可以采取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新汇公司章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主要是关于B公司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无须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残余价值给予B公司补偿。(2)丽华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B公司出资方式也符合规定。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但应当注意还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B公司出资的期限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3)外资企业的章程中存在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之处有:①禁止职工建立工会组织。法律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②关于财务制度的适用。外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其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③储备基金的计提比例符合规定;但是法律规定,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④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都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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