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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1年7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建造一套大型的流水线。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7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但双方并未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根据B银行的要求,c公司作为A公司的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公司为连带保证人,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问。2001年9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经协商,将借款数额由5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同时将还款期限变更为2003年3月30日,仍然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但双方变更借款

  

参考答案:

(1)2001年12月31日A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向银行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2)针对企业改变借款用途,银行要求立即改正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3)对于变更后的合同。A公司应该在2002年6月30日支付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期问的利息,剩余的利息在2003年3月31日借款到期时一并支付。根据规定,借款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4)诉讼时效期间具体为2003年4月11日-2005年4月10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题中,B银行于4月10日书面通知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B银行可以在2003年4月11日-2005年4月10日的期间内对A公司提起诉讼。(5)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理由如下:①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03年1月1曰-2003年6月30日。②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在本题中,由于B银行和A公司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c公司的同意,因此c公司的保证期间仍为2003年1月1日~2003年6月30日。③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由于债权人B银行未在保证人C公司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公司的保证责任解除。(6)E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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