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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2年12月,大华汽车贸易公司与东方公司订立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大华汽车贸易公司于2003年2月向东方公司交付新汽车一辆,价款22万元,并约定由东方公司向大华汽车贸易公司付30%定金。合同订立10天内,东方公司依约向大华汽车贸易公司付定金66000元,余款提货时付清。2003年2月东方公司付款提货后,在使用中发现该车系旧车翻新,主要部件经常发生故障,便向大华汽车贸易公司提出异议,并于4月提出退货。大华汽车贸易公司拒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东方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大华汽车贸易公司有欺诈行

  

参考答案:

(1)该合同应为可撤销的合同,而不是无效的合同。
因为在该合同订立过程中,大华汽车贸易公司虽有欺诈行为,但是该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也没有损害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是大华汽车贸易公司以欺诈的手段,使东方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损害了东方公司的利益,因此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完全得当。由于该合同属于撤销合同,东方公司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而不能请求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如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的话,只能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该合同纠纷有以下两种处理办法:
①东方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撤销,并依据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处理的有关规定,判决双方反还财产,不能反还或者没有必要反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有过错的大华汽车贸易公司应依法赔偿给东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②东方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该合同,人民法院应对该合同进行变更,即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对标的物的质量等条款作某些修改和补充。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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