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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修理。合伙协议约定: (1)甲、乙以现金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作价入伙; (2)甲、乙、丙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企业成立后第一年,全部利润由甲、乙、丙三人分配,丁不参加利润分配,自第二年起,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盈余或平均承担债务; (4)合伙企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项:①为便于联系业务,乙决定将一辆自

  

参考答案:

①甲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乙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丙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参考解析

正确回答上述问题需要紧密结合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身份特点。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是财产的化身,因此,不能使用虚无缥缈的劳务出资,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其可以将其出资出质、可以经营同类业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时,不需要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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