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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10年4月1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价款为120万元。丁某支付120万元的价款后,王某于2010年4月10日向丁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丁某于2010年4月2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因房屋价格迅速攀升,2010年5月10日,王某要求丁某返还该房屋,遭到丁某的拒绝。2010年6月1日,王某因病突然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10年6月5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自

  

参考答案:

(1)①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王某与丁某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②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丁某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③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丁某承担。根据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该房屋于2010年4月10日交付,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丁某承担。
(2)小王从2010年6月1日开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韩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4)叶某请求小王承担赔偿责任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叶某请求确认小王与杜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①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该房屋。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房屋在杜某买受前已经出租给叶某使用,因此,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②杜某无权请求赵某返还该房屋。根据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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