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会计考试>经济法综合题库

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三位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一) 第一部分资料 (1) 三位发起人共出资24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20万元,持有公司15%的股份;乙以房屋出资80万元,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丙以专利技术出资40万元,持有公司5%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发行。 (2) 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160万元,剩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3)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规定由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限为120天。

  

参考答案:

①该投资者所受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的,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除外情况的即可获得赔偿。
②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应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其它直接责任人,也应根据他们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③该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

  参考解析

微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