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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三位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一) 第一部分资料 (1) 三位发起人共出资24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20万元,持有公司15%的股份;乙以房屋出资80万元,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丙以专利技术出资40万元,持有公司5%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发行。 (2) 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160万元,剩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3)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规定由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限为120天。

  

参考答案:

该公司2010年10月15日的董事会召开程序是合法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开会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董事会有八名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召开是有效的。该公司2010年10月15日的董事会讨论的发行方案能够通过。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应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本次董事会有八名董事出席,但表决时B董事表示反对,有七名董事同意,超过了全体董事的半数,所以发行方案能够通过。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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