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1)A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对B公司进行收购。B公司不可以采取其所称的反收购措施,因为我国《公司法》对股票交易的限制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只有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等情况除外。B公司不属于减少注册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等情况,其所称的反收购措施无法律依据。
(2)A公司没有遵守持股披露原则。因为《证券法》规定,当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3日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此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按前述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报告期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也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当A公司持有B公司股份数额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B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A公司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