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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1年2月,A和B、C三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以现金人民币 10万元出资,B用建筑物作价16万人民币出资,C以劳务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范围,于2002年1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1年。2002年2月,A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 B、C表示同意。同月,A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2年3月,D入伙。D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2年4月,B、C、D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

  

参考答案:

(1)A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B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B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C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D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D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C、D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A、B、C、D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A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B、C、D追偿。B、C、D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B、C、D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末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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