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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自2012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2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1年10月8 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所属机器设备为B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到期未偿还C 银行的借款。C银行将上述抵押物拍卖得款900万元,将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2012年7月,A公司向D公司租

  

参考答案:

(1)C银行以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于A公司是为B公司所欠C银行借款提供的抵押担保,A公司并非主债务人,故在抵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额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A公司要求清偿。(或答:A公司仅就提供的抵押物对B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E公司有权拒绝向D公司返还机床。A公司系以市场价格向E公司转让机床并已交付,且E公司对A公司对该机床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因此,E公司已善意取得机床所有权,D公司的机床取回权消灭。D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取回权消灭后,D公司只能以机床的物价即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  (3)管理人无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应以保障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为原则,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但是,对于债务人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管理人不得任意解除。  (4)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5)管理人无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形下,仍对个别债权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务人清偿欠缴电费,是为了维系企业的生产经营,可使债务人受益,因此,不得撤销。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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