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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2002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生产设备,签发了一张为期6个月的商业汇票。乙公司将该票据转让给丙,丙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文句,并在票据上签章后交给丁,丁将汇票又转让给戊。戊向银行提示付款。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设备后,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甲、乙公司因此发生争议。甲公司遂通知银行停止支付票据款。 2002年10月9日,甲公司会计室被盗,除丢失现金外,还丢失1张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A将从甲公司盗得的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购买电脑一台,B公司不知该

  

参考答案:

(1)银行不能以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
因为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不同。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2)若戊未获提示付款,甲、乙、丁应向戊承担票据责任。丙将汇票质押给丁,故对丁之后的被背书人戊不承担票据责任。
(3)B、C、D、E的票据行为有效。票据取得人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票据转让者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受让票据,根据民法理论中的善意取得原则,只要票据形式合法,该票据取得人获得的票据就受法律保护。
(4)银行认为甲公司挂失止付已过12天,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已失效的理由正确。挂失止付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为主张票据权利,失票人还应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书。
(5)E可向A、B、D行使追索权。因c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背书”,故对D的被背书人E不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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