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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 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9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甲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新研发一个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9年4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该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郑某持有甲公司的股份为2%,而且郑某作为发起人股东,其持有甲公司股份的连续时间在180日以上,因此,郑某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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