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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是乙公司的采购员,经乙公司授权,甲于2011年4月16日,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11年4月15日、票面金额为23万元的转账支票,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3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丙公司应当在2011年5月10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货物。甲在向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丙公司自己填写。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以后,直接将该支票的收款人填定为丁公司,并于2011年4月18日将该支票交给丁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戊银行,以便

  

参考答案:

甲交付给丙公司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案例中,乙公司已授权丙公司在收款人栏内补记收款人,故该支票有效。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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