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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在借款未到期时,丙公司宣布破产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乙公司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偿还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未能向乙公司清偿债务,则乙公司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请求清偿债物,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公司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上述

  

参考答案:

乙公司应以债权全额向甲公司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但是在承担责任时,还是补充赔偿责任,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破产债权数额而不是实际分配数额确定,否则便会不适当地扩大其责任范围,使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变成连带责任。仅对债务人实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债务人求偿时,是以全部债权额求偿,再根据未从甲公司处获得的清偿部分从丙公司处获得清偿。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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