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问答题]
作为多个经营者,甲公司与丙公司不能共同具有上海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了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标准。根据该标准,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案例中,甲公司在上海市场销售额为2500万元,丙公司在上海市场销售额为6500万元,其市场份额均高于1/10,但甲公司与丙公司在上海市场的份额合计未达到2/3,故甲公司与丙公司不能共同具有上海市场支配地位。
●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