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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答题]

[问答题] 戊持有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汇票到银行要求承兑,银行经过审查,做出了拒绝承兑的决定,于是,戊在行使汇票追索权的过程中了解到如下情况: 该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企业。甲企业开出盖章汇票存放于会计部门,却被乙盗走,甲在戊通知之前一直都没有发现失窃。乙盗走该张汇票并伪造了背书,不久突发疾病死亡,该张汇票被不知情的乙的儿子丙作为遗产继承。丙用汇票支付贷款,背书转让给了丁。丁将汇票上的金额由原来的2万元改成了20万元而背书转让给了A企业。A企业为履行合同而转让给了戊。 要求: (1)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说明

  

参考答案:

(1)《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由于丙并不知情该票据是其父偷盗而来的,所以他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是继承得来的,没有支付对价,其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丁的行为是票据的变造,即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丁更改了金额,属于票据变造行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变造属于票据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由于甲企业做成票据并没有交付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出票行为,不应承担出票人的责任。戊应当向丙或者丁行使追偿权。由于丙在丁变造之前签章,所以承担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即2万元,丁在变造之后签章,应当承担20万元的金额。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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