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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下面的是关于类及其修饰符的一些描述,不正确的是 ( )


A.abstract类只能用来派生子类,不能用来创建abstract类的对象
B.abstract不能与final同时修饰一个类
C.final类不但可以用来派生子类,也可以用来创建final类的对象
D.abstract方法必须在abstract类中声明,但abstract类定义中可以没有abstract方法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用abstract修饰的类称为抽象类。抽象类是一种没有完全实现的类,它必须至少包含一个抽象方法,包括抽象方法的类必须声明为抽象类。抽象类不能被实例化,只能作为父类去派生其他子类,选项A正确。定义一个既用abstract又用final修饰的类是不合法的。因为抽象类本身是不完整的,它需要子类提供具体的实现方法,然而final类则不允许拥有子类,两者之间的矛盾显而易见,选项B正确。如果用abstract方法必须要在abstract类中声明,但abstract类中可以没有abstract方法,选项D正确。使用final修饰的类为最终类,它不能派生任何子类,显然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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