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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单选题]

[单选]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2012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张林向家住甲市B区的刘兴借了7000元,言明于2013年2月之前偿还。但到期后,张林一直没有还钱。2013年3月,刘兴到张林家追讨该债务,

A . 甲市中级法院
B . 甲市A区与B区法院
C . 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D . 应当专属甲市B区法院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刘兴与张林之间欠款案件不属于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A项错误。该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被告人张林住所地为甲市A区,甲市B区为合同履行地,所以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对张林与刘兴之间的欠款诉讼管辖,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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