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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单选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交货前夕得知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事纠纷已被冻结,遂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关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B、

甲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

C、

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

D、

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行解除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本题为民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C选项“甲公司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正确,所以选C。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事纠纷已被冻结”即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故甲公司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不属于违约,所以A错。

B选项:乙公司已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可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所以B错。

D选项: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乙公司若能提供适当担保,合同应恢复履行,只有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甲才可以解除合同,所以D错。

故本题选C。

知识拓展: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018-国考地市级-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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