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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单选题]

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之后,乙欲转让其对该车的份额。乙通知甲、丙后,甲、丙均表示愿意出5万元买下乙的份额。那么,关于乙的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卖给甲

B、

应卖给丙

C、

应卖给先向乙表示购买者

D、

由乙决定卖给甲或丙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

本题为民法常识。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买受人均为按份共有人,由出售人按自愿原则决定售卖对象。
本题甲、丙均有相同的优先购买权利,应由乙决定卖给甲或丙。

故本题选D。
【2014-甘肃-003/河南-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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