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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单选题]

村民王某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土地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县水利主管部门巡查时发现王某的房屋建在泄洪区,便责令王某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已建部分。王某不服水利部门的处罚。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法院应将乡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B、

法院应将县土地主管部门列为第三人

C、

法院应判决县土地部门赔偿王某的损失

D、

法院应告知王某先复议,不服后方可起诉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本题为诉讼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本案中县土地主管部门为宅基地的审批部门,对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所以应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B选项正确,当选。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王某不服水利部门的处罚,该项处罚跟乡政府无关,法院不应将乡政府列为共同被告,错误,排除。

C选项:《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由于本案中,水利局是被告,法院只能对水利局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不合法,那么对王某进行赔偿的只能是水利局,因此,法院判决县土地部门赔偿王某的损失,不符合法律要求,排除。

D选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水利部门并没有否认村民王某对该宅基地的权利,只是认定其房屋建在泄洪区属于违法建筑并限其拆除,因此并不符合“复议前置”的条件,排除。

故本题选B。
【2016-江苏A-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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