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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单选题]

某报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了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和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从而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该报的行为应认定为:

A、

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

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

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

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本题为民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此本题中该报社侵害了甲的名誉权。所以选B。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该报社虽如实报道,但未经甲同意,擅自披露甲的隐私,侵犯了甲的名誉权,排除。

C选项:姓名权是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一种人格权利。该报社并未侵犯甲的姓名权。排除。

D选项: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该报社未侵犯甲的身体权。排除。

故本题选B。
【2012-北京-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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