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选题]
A、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 参考解析
本题为民法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本题中张某11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他的父亲作为其监护人,有责任付款。
故本题选B。
【2008-国考-113】